锡乌管发〔2007〕67号
各场、镇,管理区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两转双赢”进程,从2007年冬季开始,管理区全面实施冷暖两季草畜平衡制度。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补充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7)91号)文件精神,总结管理区近年工作实践,管理区制定了《乌拉盖管理区2007年冷季草畜平衡和2008年暖季草畜平衡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充分调动基层和农牧民的积极性,强力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乌拉盖管理区实施草畜平衡抽查核实情况表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乌拉盖管理区2007年冷季草畜平衡和
2008年暖季草畜平衡实施意见
一、草畜平衡制度是指在合理确定暖季载畜量的基础上,旨在通过推行春季休牧、夏秋季轮牧,冬春季备足饲草料,并大力提倡接冬羔早春羔、早出栏、快周转的生产经营模式,实现全年草畜动态平衡。
二、场、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实施草畜平衡制度的责任主体,嘎查(村)委员会、分场是本辖区实施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主体,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实施草畜平衡制度的监督主体。
三、冷季草畜平衡核定办法
(一)冷季草畜平衡核定以牧户冷季实际贮存饲草为依据,折合成青干草,计算合理载畜量。
(二)青干草、青贮、秸秆、陈草计入核定范围,精饲料不计入核定范围。具体折算标准为青贮2:1折青干草,秸秆、陈草3:1折青干草。
(三)冷季过冬补饲4个月,每个羊单位贮草标准为150公斤青干草;每个羊单位休牧贮草标准:1.5公斤青干草/日,休牧45天,每个羊单位应贮存饲草67.5公斤,合计每个羊单位冷季应贮存饲草217.5公斤。
冷季合理载畜量不得超过其天然草场暖季合理载畜量。
四、暖季草畜平衡核定办法
(一)暖季草畜平衡,以牧户承包经营和合法流转1年以上的天然草牧场为准进行核定。合法流转1年以上3年以下的天然草牧场,核减20%的载畜量。
天然草场的合理载畜量,以管理区前三年最高产草月份的天然草场生产力实测平均值,结合卫星遥感技术,以分场(村)为单位,于2007年的10月1日前公布。
(二)6月30日以前出栏的羔羊不计入暖季草畜平衡核定范围。
(三)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时,按照承包草牧场划分给牧户的围封禁牧区计入暖季草畜平衡,但不能用于放牧。
(四)暖季每个畜群点羊群规模不得超过600个羊单位,其中,山羊比例不得超过15%。
(五)牧户承包租赁经营的草牧场位于在农牧业功能区划中被划定为禁止开发区的境内两条暗沙带范围的,核减20%的载畜量。
五、羊单位折算标准
(一)一只成年绵羊折1个羊单位,绵羊羔按绵羊总数的20%计算,按2:1折羊单位;一只成年山羊折1.5个羊单位,山羊羔按山羊总数的15%计算,山羊羔按1:1折羊单位;一头大畜(包括马、牛)折5个羊单位,当年幼畜按2︰1折合成年畜。
(二)经管理区畜牧工作部门鉴定,并有档案的黑白花奶牛、场镇或专业户集中饲养管理的合格种公畜以及每户三匹以下的马不列入草畜平衡核定范围。
(三)经管理区畜牧工作部门鉴定建立档案的二代以上西门塔尔良种母牛2007年内暂不计入草畜平衡核定范围。
六、草畜平衡牲畜清点办法
(一)实行牧户自行申报制度。以嘎查(村、分场)为单位,在12月15日和6月15日前,由牧户向嘎查(村)委员会、国有农牧场自行申报,并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甲方为场、嘎查(村)委员会,乙方为草场承包户,监督方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各场和嘎查(村)委员会于12月30日和6月30日前汇总分别报至管理区草原监理局和所在镇人民政府。
(二)实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制度。12月30日和6月30日前,由管委会结合日历年度和牧业年度牲畜普查,统一进行抽查、核实。抽查结果,作为实绩考核和项目资金整合的主要依据。管理区两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每年抽查不少于3次,保证检查核实工作要覆盖到每个牧户。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公安分局对实施草畜平衡制度要予以积极配合,同时,也可自行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哈场,森林公安分局主要负责贺场,抽查率要分别达到场牧户总数的30%以上。抽查处罚所得,比照管委会对草原监督管理部门的办法办理。在开展抽查工作中,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和森林公安分局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通报抽查核实情况。
(三)实行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
对于在草畜平衡实施过程中的瞒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管理区两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将超载处罚金额的30%作为举报奖金,奖励举报人员,70%返还草原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督管护经费。
附件:
乌拉盖管理区实施草畜平衡抽查核实情况表
抽查时间: 年 月 日
|
牧 户
姓 名 |
所在场镇(分场嘎查村) |
合理载畜 量
(羊单位) |
实际载畜 量
(羊单位) |
超 载
牲 畜
(羊单位) |
处罚(元)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经办人: 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此表一式五份,草原监督管理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和林业公安局各执一份,相关场镇留存一份,报管理区管委会一份。